院前急救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青岛市急救中心 发布日期:2017/6/7 10:18:28浏览:318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事实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提供方式
1 市急救中心 院前医疗急救 医疗卫生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 市急救中心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医疗卫生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 市急救中心 重大节庆和集会社会急救保障 医疗卫生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市急救中心 院前急救市民健康教育 其他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06]24号)、《青岛市市民健康教育基地建设方案》(青卫监控字[2007]37号) 社区居民、在校大中小学生、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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