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实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服务类型 | 提供方式 |
1 | 市急救中心 | 院前医疗急救 | 医疗卫生类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2 | 市急救中心 |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 医疗卫生类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3 | 市急救中心 | 重大节庆和集会社会急救保障 | 医疗卫生类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项目修订(青价费〔2016〕52号)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4 | 市急救中心 | 院前急救市民健康教育 | 其他类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条、《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06]24号)、《青岛市市民健康教育基地建设方案》(青卫监控字[2007]37号) | 社区居民、在校大中小学生、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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