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急救出新规,亮点纷呈促发展
来源:青岛市急救中心 发布日期:2017/3/16 9:10:27浏览:621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公布,在国内地市级城市成为创新的举措。十几年来,青岛市的院前急救事业在《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指导规范下,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项工作均走在了全国前列。
  
  此次《管理规定》颁布,在诸多方面做出新的规定,亮点纷呈。
  
  将成为构建与青岛国际化城市地位相适应的院前急救体系、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医疗急救需求方面的新的工作契机,再次推动青岛市院前急救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1、突出院前急救的公益性及政府责任
  
  《管理规定》强调,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要求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予以保障;符合急救医疗专项规划和急救站设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也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2、明确青岛市将发展立体救援体系
  
  青岛市的城市发展及地形地域特点决定了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陆地、空中与水上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才能适应城市多元化的急救医疗服务需求。
  
  在既往的急救工作中,青岛市急救中心多年来已跟海事、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医疗救援救治工作,本次以法规的形式提出要求必将促进青岛市立体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规范开展。
  
  3、单位及个人必须配合急救工作的开展
  
  《管理规定》提出,规划部门应按照要求设置能够容纳急救担架的电梯。“伤病员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助做好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很多情况下,急救人员搬抬转运病人存在实际困难,必要时患者家属、单位或社会人员在搬抬病人时也应该搭把手,避免耽误救治。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目前,社会上阻碍干扰急救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针对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伤病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伤病员逾期未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4、充分保障救护车的使用安全,保障院前急救医疗安全
  
  近年来因为救护车老旧不及时更新报废而出现的交通事故以致发生工作人员及病人及其家属受伤乃至生命危险的情况不时见诸媒体,严重损坏急救的公众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发生,青岛的《管理规定》做了明确规定:“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
  
  5、从法规的角度强调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
  
  青岛市部分大医院时常急诊满员,致使救护车放不下病人延误抢救,有的医院急诊科还占用救护车担架车,严重延误救护车执行下一次院前急救任务。针对这一现象,《管理规定》做了要求,“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急救网络医院办理交接手续,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市卫计委将就院前院内交接流程在全市做统一规定,严格按照流程交接病人,畅通绿色通道。
  
  6、更加强调按照病情及医院的救治能力转送病人
  
  全国的统计均显示,目前超过一半的院前急救出车任务并不那么急,包括轻微外伤及简单内科急症等均不需要尽快派车,在急救资源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及时满足每一次120电话的救护车派遣意味着真正需要紧急救治的危重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抢救。为此。青岛市《管理规定》就这些问题从不同角度界定了急救派车及转送原则。
  
  (1)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下一步卫生行政部门将出台配套文件,明确规定调度员根据病情评估病情后进行分级调度派车及分层次救护转送。
  
  (2)为保障危重病人得到快速有效抢救,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伤病员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的;所选择的院内急救机构距离事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统一组织分流救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7、积极鼓励民间组织、志愿者参与急救,配置并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填补急救空白
  
  病人突发危急情况时第一时间得不到快速救治导致丧失专业的抢救机会一直是世界性难题。这次的《管理规定》将从几个方面规定填补急救的空白时段,鼓励更多的单位、社会团体、志愿组织及个人重视急救参与急救,有效提高急救效率挽救更多生命。
  
  (1)首次明确“市急救中心为主体”,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及志愿者“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将民间的救护组织及急救志愿者逐步纳入规范化培训及统一调度指挥,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
  
  (2)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企业等处由主管及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救护培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为专业救治赢得更多机会。
  
  (4)鼓励第一目击者或报警人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具备急救专业技能或者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等医疗救护证书的人员,可以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AED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5)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以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
  
  8、提升院前急救从业人员的执业尊严及满意度
  
  鼓励医护人员、医疗救护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Copyright © 2014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岛市急救中心(http://www.qingdao120.org
站务信箱: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鲁ICP备14000200

鲁公网安备 37020302370555号